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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分析到目前为止提出的所有概念

现在,分析到目前为止提出的所有概念

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最多样化的传播形式,音乐作品将被传播给公众,即公开表演。当国家立法者将传输概念与公共执行联系起来时,他就已经预料到,在数字世界中,无限的传输模式将成为现实,而这些传输的可能内容之一将是知识产权,并且,在目前的情况,音乐。 明显的冲突 当一首歌曲在网站上使用,甚至成为铃声、truetone 或 realtone (移动电话设备播放的音乐音调类型)时,正在发生什么类型的音乐使用? 前面列出的最多样化的作者世袭权的概念是否足以保护这些知识资产在数字世界中的使用?当音乐作曲家和其他所有者在互联网上使用或在手机上提供其歌曲时,他们拥有哪些权利? 使用已经提到的概念,可以识别这些使用中的一些不同时刻,从而识别必须保留的不同权利。为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必忘记《LDA》第 31 条的规定,即:“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或录音制品的不同类型的使用是相互独立的,并且授予的授权由作者或制片人分别制定的,

不延伸至任何其他人。” 因此,一般来说,在互联网或其他数字媒体上使用音乐需要来自各自权利持有者的不止一次授权,因为多种类型的使用都经过验证,因此有多种权利需要规范化。 互联网音乐和公开表演 在数字世界中任何 电报数据 音乐使用之前,音乐作品或其相应的录音制品可能会针对这种新媒体进行转换或改编。使用的是以前录制的唱片还是需要专门修复音乐? 例如,许多作曲家都知道,即​​使在真音或复调铃声的情况下,他们的歌曲也不符合性格,因此,他们不授予制作铃声所需的许可。因此,必须始终牢记,如果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数字媒体上使用甚至改编原始状态的音乐,其作曲家和其他权利持有人必须授权这种使用。如果使用录音制品,不仅作曲家和其他持有者必须授予其授权,而且该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也必须授予其授权。 一旦克服了这个阶段,就必须确定音乐的真正用途。 可以出于各种目的在网站上提供音乐。



例如,它可以作为网站的背景音乐;可以通过本网站出售;可以部分或全部听取,无论是否出于销售目的;它可用于设置所谓的“虚拟无线电”。最后,这些用途会影响哪些权利?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是全部还是部分? 在之前处理公共音乐表演权时,很明显,向公众传播音乐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现场、通过无线电广播、电影放映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在互联网或任何数字媒体上,任何音乐的使用,无论其目的如何(音乐销售、虚拟广播等),都是通过传输进行的。这包括公开音乐表演的权利。而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说音乐一定需要被听到,而只是需要成为这些传输的内容。 现在,让我们将广播中发生的情况联系起来:当广播电台广播其节目并且其中包含音乐作品时,广播公司有责任从这些创作的权利持有者那里获得必要的授权来播放它们。通过互联网传输音乐作品的人也会遇到同样的情况。 但是,不能因为音乐在传输后在互联网页面上的不同用途而错误地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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